京發改[2017]323號
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6〕1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經市政府批準,規范調整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調整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床位費等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具體見附件1),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步廢止現行相應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具體見附件2)。
二、將規范調整的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范圍,有關報銷類別和個人先行負擔比例具體見附件1。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范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四、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加強價格監測和價格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加強價格政策宣傳解釋,跟蹤政策實施效果,暢通12358價格投訴舉報渠道,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價格秩序。
五、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醫德醫風教育,規范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暢通12320衛生熱線,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六、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報銷政策與價格政策的銜接配合,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維護參保人員利益。
七、國家或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涉及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仍按現行政策執行。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和市人力社保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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