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貫徹落實《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14〕36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導地方積極穩妥開展低價藥品采購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以省(區、市)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引導和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常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進一步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
《通知》要求各地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與現行采購政策的銜接,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公立醫院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實行分類采購管理: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需求,實行集中采購、受基層委托簽訂購銷合同、集中支付貨款;公立醫院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由醫院直接與掛網生產企業議定成交、及時結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推動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拓展平臺功能,提升采購服務水平;強化采購供應綜合監管,實現陽光采購,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抵制和反對商業賄賂,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強化醫療機構使用常用低價藥品管理,優化用藥結構,促進合理用藥,逐步提高常用低價藥品使用量;開展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監測與評估,完善短缺藥品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短缺藥品信息逐級報告制度。同時,鼓勵地方創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價藥品供應的有效方式和途徑,促進醫院和基層用藥銜接,提高采購、配送集中度,避免藥品價格不適當波動。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實加強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及時解決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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